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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才工作创新试验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人才工作创新试验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面改革创新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4号)精神,创新人才评价、培养和引进模式,通过简政放权,建立一批西安市人才工作创新试验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基地是指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评选条件和程序确定的单位机构。

第三条人才基地通过创新人才工作管理机制,为吸引、培养、留住人才扫除体制障碍。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快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科技创新,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 人才基地主管部门对人才基地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申报与审定

第五条 人才基地建设主要目标和任务是:从2016年开始,原则上每年建设10个左右人才基地。

第六条 申报人才基地的主体,应是在西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以及各开发区及西咸新区等各类园区。

第七条 申报人才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所确定的科研或产业领域符合国家总体战略目标,有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国内竞争力的成果。

(二)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研发队伍,研发实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有较强的人才队伍基础,有利于形成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团队。

(三)有条件建立国际接轨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有效推进产学研合作,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定国际、国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四)所在单位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有明确的人才基地建设目标和完善的建设规划,有专职工作人员、必备的科研条件及工作经费,有提供人才工作试验的条件和较好的工作环境,近年来培养或引进有荣誉称号专家2名以上。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才创新试验基地应按要求提供所需书面材料并填写《西安市人才工作创新试验基地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人社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申报材料。

(三)人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择优报送至市人社局。

(四)市人社局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核评价后综合排名,经研究确定后在局网站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文件并授予牌匾,确定为“西安市人才工作创新试验基地”建设单位。

第九条 申报人才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

(三)其它佐证材料。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获得“西安市人才工作创新试验基地”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开展人才创新工作。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人才基地应根据全市产业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紧缺需要,在授予人才基地后开展人才创新工作,在较短时期内,应取得创新性的、可推广的人才工作成果,拥有一批高层次、高技能才队伍,拥有一批实用性强、市场前景广阔的科研成果,培育孵化出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二条 人才基地应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支持他们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应妥善解决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居留和落户、医疗、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解除引进人才工作生活的后顾之忧。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人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挂牌有效期为2年。市人社局将对人才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在2年建设期满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西安市人才工作创新试验基地”的单位,市人社局给与人才最大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人才基地每年应向其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如实反映开展人才工作创新试验情况。

第十六条 人才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申报人才基地或考核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没有完成人才创新工作任务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取消人才基地资格者,不得再参与人才基地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人才基地建设单位如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市人社局备案并进行变更。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在市人社局指导下,由专技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支持措施,统筹协调人才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人才基地主管部门配合实施落实市人社局人才创新工作任务,督促人才基地履行建设责任,负责人才基地日常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人才基地所在的区县、开发区应大力支持人才基地建设,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基地服务工作,在项目申报、成果评价、工商登记、投资审批、医疗保险、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积极支持人才基地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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